失业保险存在的价值之一,就是通过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帮助失业者实现再就业,如果失业者不具备或者失去被介绍就业的条件,就没有必要对其支付失业保险金。
杭州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工作的;(七)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九)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