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杭政办[2004]10号)文件精神,为了使引进人才顺利地申领《杭州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居住证》),特制定本办法。 一、 办理机构 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符合相应条件的申领人申请材料的审核认定;杭州市公安局负责《人才居住证》的制发。 二、 办理人才居住证的范围和条件 凡来本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工作或创业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由本人或其单位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具有普通高校大专学历并属于当年度《杭州市紧缺人才目录》中专业的人员; (四)持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符合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紧缺工种中具有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六)经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七)个人在杭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者; (八)持有《外国专家证》的人员; (九)持有《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的人员。 三、办理人才居住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即验即退): (一)填写《杭州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证件照片3张(其中1张用于制作《人才居住证》); (三)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本人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七)在本市市区的住所证明(购房产权证、租房合同及业主房产证复印件、单位出示住所证明及住所房产证复印件); (八)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体检表或健康证); (九)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七)款条件的申领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验资报告、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八)、(九)款条件的申领人,只需提供第(一)、(二)款材料,以及《外国专家证》或者《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 四、 申领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一)、(二)、(三)、(七)、(八)、(九)款条件的申领人到杭州市人事局领取《申请表》,也可以登录"杭州人才网"(www.hzrc.com) 下载打印,网上下载打印表格须按A4、80克纸规格打印;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四)、(五)、(六)款条件的申领人到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申请表》; (二)申领人应按要求实事求是填写《申请表》; (三)申领人向领取《申请表》的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四)受理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领人;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核定《人才居住证》有效期限,开具办理《人才居住证》通知书; (五)申领人携带办理《人才居住证》通知书、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和本人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证件照片1张,到杭州市公安局办理《人才居住证》的相关手续;市公安局在一周内完成审核及证件的制发工作。 五、《人才居住证》的变更、补证、换证、注销和收缴 《人才居住证》在市区内使用有效,证件有效期为2年。 (一)持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因住址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携带住房或单位证明(原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证明和新单位劳动或聘用合同),到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持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遗失证件的,应在遗失之日起10日内,携带工作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证件挂失和补证手续。补领证件的签发日期仍为原证件的签发日期; (三)证件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由持证人或所在单位按领证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四)持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人才居住证》注销手续; (五)持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取得本市市区户籍的,由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取得本市户籍时收回《人才居住证》。对弄虚作假欺骗的《人才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实后收回。
六、承办部门 (一)杭州市人事局人才流动开发处 地址:体育场路335号4楼 电话:0571-85062303 (二)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地址:中河中路242号 电话:0571-87211473,87916407-2083 (三)杭州市公安局 地址:华光路35号 电话:0571-8728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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