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筹资标准
2012年,我市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一档50元/人·年,二档120元/人·年。
2012年,享受资助参保对象的资助标准调整为: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40元的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除 “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4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的资助标准仍为60元。
二、明确筹资时间
各区县(自治县)要继续按照参保率不低于95%的目标任务,提早安排、周密部署,采取集中收取、协议代扣等多种方式做好2012年的居民参保个人缴费筹资工作,确保参保筹资任务按时足额完成。2012年,居民参保个人缴费筹资在2011年12月10前完成。外出人员返乡参保缴费可适当延长至2012年2月底。
由民政等部门为资助对象缴纳的资助部分费用,在2012年1月10日前划到区县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居民医保工作事关群众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抓好2012年的筹资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加大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网络、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工作。特别要加强补偿政策和补偿程序的宣传,使参保人员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居民自愿参保。宣传发动中,要做到口径统一,宣传准确,防止夸大或违反政策规定。
(三)加强统计,规范管理。在开展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中,要实事求是,认真做好参保居民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在年底前完成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录入、核对和修改,切实建立起准确真实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库,为规范居民医保管理打好基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 市 民 政 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