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工资当然是公司人事部门说了算,‘集体协商’的想法未免太天真了吧。”近日,刚刚找到首份工作的徐晓萌告诉我们,她的单位根本没有工会,“现在就业竞争如此激烈,能有份过得去的工作就不错了,谁敢去找领导协商工资,要是被炒鱿鱼了怎么办?”徐晓萌毕业于长春一所大学,现在是长春市一家物流公司的文员,每个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左右。
“集体协商的想法太天真”,这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制度缺位。尤其在人力资源供过于求的今天,找一份工作着实不易。对于一般员工来讲,有个饭碗就已经很知足了,哪里敢跟老板“协商工资”呢?这不是明摆着砸自己的饭碗么?很显然,在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博弈中,企业占有绝对的资源优势,员工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员工兢兢于谋生已属不易,哪有精力再跟企业“叫板”?再者,法律法规知识的匮乏和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也使得员工“不敢谈”。
实现工资集体协商,无疑是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而且《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条款保证平等协商的必要性。但是,仅仅依靠一纸条文,工资集体协商的路仍旧很漫长崎岖。
首先,健全完善制度,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并加强执行监管。探索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化操作,推动工资集体协商进入立法程序,并提高其执行力和约束力。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加强推进和监督,并完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
其次,企业要树立社会责任感和法制意识。市场经济下,企业追求正当的经济效益很正常,但同时作为负责任的企业,其社会责任感和法制意识也不可缺失。要知道,丰厚的人力资源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地位,加强员工的激励保障,激发员工的归属感和自豪感,对于推动企业长远发展大有裨益。
第三,员工增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员工必须树立加强法律维权意识,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此外,在健全工会组织、切实行使工会职能的同时,可以探索引入学术部门、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进入工资集体协商,增强劳资双方沟通的纽带,保证客观性和独立性。
出处:荆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