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9号)以及《对南京市关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延续缴费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苏人社函[2011]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本人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缴费至满15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并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并按本人最后一个月的缴费标准以及10%的年递增率计算一次性缴费额。
二、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有关确定待遇领取地的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市的,应先办理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以及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再参照第一条规定办理延续缴费手续。
三、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止缴费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手续的,可申请按照本文第一条规定办理延长缴费手续,直至缴满15年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四、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文不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9号)
2、《对南京市关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延续缴费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苏人社函[2011]135号)
二О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原文地址http://www.njhrss.gov.cn/art/2011/10/26/art_2015_3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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