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关于贯彻苏人社发〔2011〕28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2011年6月30日前具有我市户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含《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我省户籍人员,在2003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应在当地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的),可持在原户籍所在街道派出所办理的户籍证明到现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2011年7月起执行;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执行。
三、2011年7月1日前已参保缴费人员,其1996年1月1日前的工作经历,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补缴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补缴。补缴的相关规定按苏人社发[2011]282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执行。
四、凡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已领取的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等相关待遇,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停发。
五、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按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同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附件:1、《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
2、《关于贯彻苏人社发〔2011〕28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67号)
二О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原文地址http://www.njhrss.gov.cn/art/2011/10/26/art_2015_3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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