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和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就我市贯彻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等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性减征四项社会保险费
(一)对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和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业及其它用人单位临时性减征1个月应由企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按国发〔2010〕7号文件规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淘汰类企业、按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7〕57号)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以及下列行业(企业)不列入本次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
1.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典当、拍卖等企业;
2.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4.原油生产销售(不含化工加工制造)企业;
5.烟草生产及调拨企业;
6.通讯运营企业。
(二)集中减征工作统一安排在2011年12月份执行。集中减征期间参保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营户可参照上述标准和办法执行。
二、允许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要求,目前有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户),可申请提出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
(二)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原则上按市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确定,其中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不作条件限制。
(三)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企业在提出缓缴申请时,应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以及申报当期以及上年同期利润表。经审核同意后,须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附件1),明确缓缴期限、还款计划等。为确保企业在承诺期内所欠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入库,允许企业按月分期还款,分期还款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缓缴的月份数。
(五)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应按企业参保隶属关系向参保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经审核并商同级地税、财政部门同意后,由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协议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人力社保所属的统申办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三、对困难企业实施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
(一)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以下合称“稳定就业补贴”,并与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所指的稳定就业补贴性质相同。
(二)对困难企业实施稳定就业补贴政策至2012年底并提高补贴标准。
1.凡符合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报稳定就业补贴。
2.稳定就业补贴执行期限延长至2012年底,困难企业享受2011年度补贴的,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享受2012年度补贴的,其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
4.困难企业可按本企业地税管理关系,向同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经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初审并报同级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复审,由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公示后发放。
5.2011年度稳定就业补贴集中在2012年2月份受理;2012年度稳定就业补贴集中在2013年1月份受理。具体时间另行通告。稳定就业补贴实行按季申报,逐月审核方式进行。
6.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申报稳定就业补贴条件及申报、受理、审核、报批、发放办法原则上按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执行,其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比例等,以上年末指标为依据;企业会计报表中利润表复印件,须经企业主管地税部门盖章认定。
7.稳定就业补贴的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困难企业为提高职工素质,稳定职工队伍而自主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补贴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按甬政发〔2011〕112号文件规定减征的应由企业缴纳的职工教育经费,统一安排在2011年12月和2012年1月、2月执行。
(二)困难企业不得同时享受“稳定就业补贴”和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对因本次集中减征或缓缴而造成各项社会保险费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社会保险统筹地的历年结余基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四)按国发〔2010〕7号文件规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淘汰类企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高能耗、污染大的企业,不列入本通知规定的帮扶对象。上述企业名单,由经信部门、环保部门按照上述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认定并反馈给同级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上述企业名单与参保企业名单的比对甄别。
(五)在社会保险费集中减征和经批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原办法办理申报和履行职工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手续;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记入。缓缴企业在承诺还款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欠费的,纳入单位欠费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管理职能分工进行追溯。
(六)集中减征当月涉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和清欠工作、减征当月发生的欠费追偿金额的计算办法和今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各类补缴、应缴未缴的处理以及稽核后的追缴,均按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甬劳社办〔2010〕69号)执行。
(七)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经各区批准同意的缓缴企业名单,由各区人力社保部门统申办负责在办理缓缴手续当月的25日前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申办(附件2);各县(市)批准同意办理缓缴的企业名单,由各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申办在办理缓缴手续的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申办(附件3);各县(市)还应在2012年1月末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本地的减征实施情况(附件4)。
(八)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附件附件:20111206338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