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劳务派遣、提高职工工资、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详解2011年劳动关系工作重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18日在全国劳动关系工作座谈会上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该部将加大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力度;以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为核心,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三年内基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
规范劳务派遣
杨志明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要大力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整治和监管,从本地实际出发,重点纠正虚假派遣和变相自我派遣、违法将直接用工转劳务派遣、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同时,会同工商等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及其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情况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对不具备法定资质、违法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进行清理,禁止用人单位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准确掌握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户数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等情况。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指导用工单位依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等权利,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定期报告制度,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动态监管。同时,继续研究修订劳务派遣规定等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和政策,完善劳务派遣制度规范。
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杨志明说,在以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为核心,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中,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以来,全国已有13个省份进行了调整。其他地区要根据当地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做好调整工作,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把握好与“十二五”规划目标的相互衔接。建立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继续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加快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要继续及时发布本地区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为企业和劳动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三是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认真抓好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指导薪酬审核部门及时完成2010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兑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抓紧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加大对部分收入过高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力度。各地也要加强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
四是全面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制度试运行。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是对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监测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支持宏观决策和调控、引导市场工资分配、建立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收入比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制度试运行。
实现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杨志明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将以实现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为目标,进一步健全保障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当前重点要完善“两金三制一卡”,配合司法部门落实好“欠薪罪”的规定。
要在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建设领域和容易发生拖欠的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在近年来发生工资拖欠较多的市县探索建立应急周转金,建立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对欠薪逃匿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完善欠薪案件处置属地政府负责制。
会同建设、银行等部门研究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系统,将建设工程信息、农民工考勤信息、银行发放工资信息、行政监管等功能整合到系统中,实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系统化、信息化。
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刑法修正案关于“恶意欠薪罪”规定的落实,积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增强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震慑力度。
杨志明透露,今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启动三年基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行动,通过整合劳动关系、劳动监察、调解仲裁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资源,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争取今年10个左右省份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明年实现一半以上的省份基本无拖欠,后年实现全国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工资水平稳步提高、清偿工资历史拖欠——“十一五”时期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
新华社杭州4月18日电(记者徐博、岳德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18日在全国劳动关系工作座谈会上说,“十一五”时期,我国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基本解决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历史拖欠和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劳动关系总体保持了和谐稳定。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杨志明说,“十一五”时期,市场机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进一步发挥,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建立。
“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制度等宏观指导制度得到较好落实。”他指出,“全国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5年间各地平均调整标准3。2次,每次平均调增幅度为12。9%。”
杨志明透露,“十一五”前四年,全国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15。4%,农民工工资年均增长12。8%,是历史上增长最快的时期。
他强调,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对收入过高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调控力度逐步加大。
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
杨志明说,“十一五”时期,我国基本解决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历史拖欠和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共分别清偿337亿元和665。4亿元,预防和解决欠薪的长效机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势头。
同时,我国积极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通过制定完善政策、严格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加强对实施的监督,有力维护了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改革的平稳进行。
他透露,“十一五”时期,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得到普遍实行,2010年劳动合同签订率比“十五”期末提高近20个百分点,带动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明显增加,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明显减少。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稳步推进,2010年全国当期有效集体合同比‘十五’期末增加30多万份,覆盖职工增加2000多万人。”杨志明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不断加强,全国各级三方组织达到1。4万多个,促进了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沟通与合作,对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劳动关系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杨志明指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十一五”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先后颁布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为主干、以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法律体系框架,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
同时,通过开展法律宣传培训、加强指导服务、强化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劳动关系协调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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