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贵阳7月6日电 (罗丽华) 近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明确在2011年内基本完成该项工作。
从2011年7月1日起,具有贵州省城镇户籍,1998年9月30日以前与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是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并携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高龄人员在补缴标准上可以得到一定照顾,补缴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每增加一岁,缴费标准下浮2%,最多下浮不超过30%。
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根据本人缴费年限,从补缴参保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要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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