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保法实施后,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如何?用人单位该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社保法?近日,“FESCO 2011年全国法律巡讲”活动第12站在厦门举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家、FESCO资深律师与厦门上百家公司管理人员一同探讨、交流了新社保法及新《工伤保险条例》这一人力资源管理者共同关注的话题。
新社保法首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如果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社部专家提醒,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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