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减轻单位和个人负担,缓解物价上涨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压力,保障所有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保尽保,缴得起医疗保险费,确保医疗保险待遇不间断,经报市政府同意,201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010年度昆明地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
近日,昆明市医保中心已印发了《关于开展2012年度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对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201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县(市)区及开发(度假)园区医保经办机构在2012年8月31日全部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今年缴费基数核定的具体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10年度昆明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1674.35元/月;基本医疗保险最高缴费基数(2010年度昆明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8371.74元/月;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790.58元/月(2010年度昆明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组成按原规定执行,养老金(退休金)按2012年增资调待后的当月基本养老金数计算,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为2373.5元/月,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划账基数执行标准与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一致。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按2010年度昆明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0.6%核定,即:单位16.74元/月,个人1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重特病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和各级医疗机构、慢性病起付标准暂执行现行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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