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4号),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以下简称“参保缴费证明”)管理,维护参保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统筹区已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参保个人以及需要获取参保情况证明的相关部门:
(一)参加本统筹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证明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证明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参保缴费证明获取方式
(一)参保人员获取本人参保缴费证明的方式:
1、已办理过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人员,可凭市民卡通过自助查询机进行打印;
2、市民卡正在办理之中或未办理市民卡的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通过自助查询机进行打印;
3、已办理过网上注册的人员,可登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进行查询打印;
4、按以上三种方式均无法获取参保缴费证明的人员,可委托他人办理,由受托人凭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柜台查询打印。
(二)参保单位获取本单位参保缴费证明的方式:
1、已办理过网上注册的单位,可登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网上查询打印;
2、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网上注册的参保单位,可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劳动保障证副本原件到柜台查询打印。
(三)人力资源公司需要提供被代理单位人员参保缴费证明的,可根据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保障证号及被代理单位的二级码,通过网上(办理过网上注册的单位)或柜台(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网上注册的单位)两种方式查询打印。
(四)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单位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申请办理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证明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询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查询对象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提供。
(五)需开具个人未参保证明的,根据其姓名及身份证查询后出具。
三、参保缴费证明的格式和校验
(一)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提供的参保缴费证明样式统一为《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附件1)、《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附件2)。
(二)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参保缴费证明附有“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套印、黑色,印模见附件3)和参保缴费证明的验证码,一律不再另行加盖红印章。
个人未参保证明须加盖“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证明专用章”。
(三)需要校验参保缴费证明真实性的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可以凭个人社会保障卡号(或单位劳动保障证号)和参保缴费证明所附6位验证码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行校验,界面显示与参保缴费证明一致的,表示为有效参保缴费证明。
每次打印的参保缴费证明所附验证码可重复使用,复印件有效,再次打印后前次验证码自动失效。
四、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
2、《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3、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印模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3年7月17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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