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本月起,市区将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日前正式出台的《关于发布2014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明确了市区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大保险的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标准和执行时间。根据通知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市区(含通州区、滨海园区)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4496元执行,下限在今年8月1日暂调的基础上不再调整,仍按2299元执行。
确定缴费基数有依据
据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300%;下限为平均工资水平的60%。 那为何我市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299元,低于全省标准呢?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因为统计部门统计的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考虑到各地私营企业均占有一定比例,且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所以省人社厅在相关通知中明确: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564元确定;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因此,我市按照规定将缴费工资下限定为2299元,这样也可避免基数增幅太大加重参保人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
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2400元;中标准为2899元;高标准为4832元。 有关人士介绍,正常情况下,每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应是从7月1日起开始,但由于统计部门公布相关数据较晚,因此,我市在8月份曾暂调了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而本次正式确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则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市区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3832元/月。 同时,2014年度各县(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各地根据省人社厅文件要求,在不低于省规定的月缴费基数下限2299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此外,该通知还明确,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对2014年7月1日以后退休按照上年计发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各地社保中心将按照新公布的计发基数,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并做好补差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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