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征缴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68号)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杭州市本级社会保险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参加杭州市本级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37.85元,即:44513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缴费费率)÷12月+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1元(医疗困难救助金)=337.85元/月。 二、参加杭州市本级职工医保并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4.31元,即:44513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缴费费率)×60%÷12月+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1元(医疗困难救助金)=204.31元/月。 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划账基数为44513元。 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其个人医疗账户最低 划账 基数为44513元。 五、杭州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按3709.42元/月(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自行选择。缴费比例按规定标准执行。 上述有关数据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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