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标准、相关政策都作了相应调整。区人力社保局相关人员指出,社保费用不足额缴纳将会给参保者带来不利的影响。根据医保新政策中“参保人员当月未缴费的,次月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这一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当月欠费的,次月起将因欠费停止享受医保待遇;如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参保后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此次调整是根据新出台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余杭区实施细则》等文件作出的。
不同情况不同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
新的缴费标准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673-10021元∕月,缴费比例为18%,缴费金额为481.14-1803.78元∕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673元∕月,缴费比例为7.5%,缴费金额为200.48元∕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为3元∕月。
因此,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社保最低缴费标准为:养老保险费481.14元∕月,医疗保险费203.48元∕月,两险合计684.62元∕月。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8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要每年5月份公布,在未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预征)。2014年1月至5月个人缴费基数预征范围为2673元至10021元。
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8%,其中雇主承担10%,雇工承担8%;医疗保险10.5%,其中雇主承担8.5%,雇工承担2%;重大疾病救助每月3元由雇工承担;工伤保险由雇主承担0.5%;生育保险由雇主承担1.2%;失业保险雇主承担2%,非农业户籍雇工承担1%(农业户籍雇工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个人部分)。
因此,个体工商户2014年1月至5月社保五险合计最低预征缴费金额为890.45元∕月(其中,农业户籍雇工为863.72元∕月),待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最低征缴金额还将调整。
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的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当年新增职工按第一个月工资收入确定;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2%,其中企业承担14%,职工承担8%;医疗、生育、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与个体工商户一致,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确定。
在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前,职工个人社保费用合计最低预征缴费金额为223.55元∕月(其中,农业户籍为203.50元∕月),待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作调整。
及时缴费确保足额扣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用人单位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恢复其单位职工的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为此,区人力社保局温馨提醒:为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请参保单位务必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及时缴纳社保费用,其中选择代扣的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雇主应保持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确保每月能够按时足额扣款。
申领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社保缴费账户已经出现金额不足,其中缴费方式为“地税代扣”的,请先到地税相应窗口缴纳不足部分;缴费方式为“余杭区农村商业银行代扣”的,请就近至区市民之家人力社保局窗口,余杭、瓶窑或塘栖人力社保所打印缴款单后到余杭区农村商业银行窗口缴费,然后再办理申领手续。
参保人员如暂停或终止在余杭区参保的,请及时就近至区市民之家人力社保局窗口,余杭、瓶窑或塘栖人力社保所办理停保手续或银行网点办理代扣取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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