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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
杭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杭州
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
3.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4.主城区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主城区户籍城乡灵活就业人员;
2.主城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实际缴费(包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主城区户籍人员;
4.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非主城区户籍出租车驾驶员。
(三)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持市人力
社保
部门核发《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参照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主城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向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社保
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缴费,财政按应缴费额的30%给予缴费补贴。60周岁以上至70周岁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财政补贴,按实际年龄递减后应缴费额的30%确定。
(五)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其符合条件时的计发办法核定,并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1997年底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时段(以下统称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的参保人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其中,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1.4%。其中,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述计发办法同时适用退职人员。
(七)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当年实际缴费的月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全部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
(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工资制度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视同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九)视同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 替代指数1.279确定。
(十一)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折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时,其缴费工资指数按折算时所使用的基数与确定该基数所对应的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转入的缴费基数与对应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三)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保留小数点后2位。
(十四)参保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核定手续时,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次性补贴享受条件的,其一次性补贴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计发。
(十五)按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7年的,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70%的,按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补足。
(十六)按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原15年一次性缴费已折算为8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15年计算,养老待遇不再重新核定。
(十七)以下参保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至满15年:
1.主城区户籍人员;
2.在主城区参保缴费满10年的萧山区、余杭区及杭州市辖五县(市)户籍人员;
3.流动就业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杭州市主城区为待遇领取地的。
(十八)按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累计不满7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至满7年。
(十九)与参加主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可以补缴。尚未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已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执行。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人员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时间。已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
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条件的,当年度缴费中断,可在次年3月底前补缴。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十)主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年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财政根据不同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选择1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30元。
(二十一)下列参保人员缴费,政府予以补贴:
1.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当年度个人缴费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给予补贴。
2.经户籍所在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符合享受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补贴的,按规定给予补贴,所需费用由各区财政承担。
参保人员当年度在上述补贴基础上缴费的,总缴费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缴费补贴按对应缴费档次确定,总缴费介于两个缴费档次之间的按就高缴费档次予以补贴。
(二十二)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缴费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缴费年限。
(二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1.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保人员。
2.年满60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满15年或满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
(二十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确定。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以上15年(含1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缴费16年(含16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二十五)主城区户籍人员年满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继续缴费的,可在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申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从享受基本养老金时停发。
(二十六)在确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额时,财政补贴按照符合领取养老金当年主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相对应缴费档次确定,平均缴费额介于两个缴费档次之间的,按就高确定对应缴费档次给予补贴。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二十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可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向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非主城区户籍人员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二十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不满1年按1年计算,累计不得超过44年。
(二十九)已参加主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可申请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时已超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在转入时进行折算,折算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
(三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时杭州市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
折算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三十一)原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同一年度内均有缴费的不重复计算缴费年限。
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作为个人缴费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按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2% 计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补贴按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乘以130元/年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补贴;已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与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额比值(向上取整)乘以130元/年记入。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补贴按上述办法调整后,余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十二)已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重新计算其养老待遇:
重新计算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原计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总额+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130元+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个人账户额)÷139。
重新计算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低于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列支。
(三十三)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其养老待遇按原标准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申请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时核定的应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按1年确定)。原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作为个人缴费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时,每月按286元从其个人账户余额中支付。
原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人员分期缴费的,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可一次性缴清剩余年限的费用,也可按原分期缴费周期继续缴费,缴费标准均按每人每月286元执行。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应在证件有效期满的次月,一次性缴清原参保时核定的应缴费用余额。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费用的,停止发放养老金,缴清费用后予以恢复。
(三十四)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增发养老待遇,增发养老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十五)停止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各城区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保人员信息清理核对的基础上,做好退保、转换衔接等工作。
(三十六)已按月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已核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并享受,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作为个人缴费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留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个人账户先行列支。1949年12月31日后出生未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费用后一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尚未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时不满1年按1年计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三十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曾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折算公式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折算时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十八)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按2013年度主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计算。
(三十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出主城区的,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入主城区的,持转出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四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地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要求转入杭州市主城区的,应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试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8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86号)等有关规定。
(四十一)低标准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四十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额按其个人缴费额确定。
(四十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转移的,应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基金管理
(四十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 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十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委托银行代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市社保经办机构可委托银行代收。
(四十六)征地农转非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应按规定由市、区财政及时划拨。
(四十七)市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额报送市财政部门,区财政补贴额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划拨。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政府补贴资金分别拨付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资金支出专户。
(四十八)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结余基金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实行分账核算。
五、经办与管理
(四十九)单位和个人按本细则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时,应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五十)按照《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应到指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税务隶属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参保登记,其中符合参保条件的非主城区户籍出租车司机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参保登记。
(五十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单位参保职工增减、参保人员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变更手续。
(五十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月,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向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待遇领取资格审批手续:
用人单位(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应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在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单位,其参保职工由所在单位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主城区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主城区户籍人员由本人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主城区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非主城区户籍参保人员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五十三)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在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五十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由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发放。
(五十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按规定可延期退休的人员,应向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 提供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材料。
(五十六)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继续缴费的,主城区户籍人员经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非主城区户籍人员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十七)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在当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规定、计发参数公布前,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预发,当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规定、计发参数公布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当年度预发的基本养老金多退少补。
(五十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按以下办法办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继承、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费申领: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持参保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由继承人持继承人身份证件、合法继承人公证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等材料,主城区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非主城区户籍的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的,由继承人持继承人身份证件、合法继承人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等材料,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到档案管理单位办理。
符合申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费的,应提供遗属关系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凭证。非主城区户籍人员失业期间死亡的,申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费的需要提供当地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领取失业救济金对象的证明。
(五十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由继承人持继承人身份证件、合法继承人公证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等材料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继承。
六、其他
(六十)杭州市市属、区属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仍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办法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十一)本细则所称的主城区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六十二)国家、省对本细则所涉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十三)本细则所称缴费年限,如无特别说明,均包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六十四)在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暂按上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六十五)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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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2-7 17:19:43 作者: nana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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