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9年到兰陵县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一直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直至2014年1月才开始缴纳生育保险费。2014年3月,王某在县医院生育发生医疗费用,到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报销时得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王某到生育保险科报销时,得知公司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不足一年,所以不能享受此待遇。无奈之下,王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对王某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按照规定支付王某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王时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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