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扩大就业失业登记范围
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联动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查验其办理就业登记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定期交换数据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省人社厅近日修订出台《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与修订前的《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不仅扩大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范围,还建立了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联动机制,体现了就业失业登记城乡一体化特点。9月2日,省就业局相关负责人对《办法》的新增内容进行了解读。
《办法》适用范围为:本省城镇劳动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与之前的暂行办法相比,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增加了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省就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出此修改,是因为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其拥有的生产资料不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将其纳入登记范围,为其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帮助这部分群众实现转移就业。
《办法》确定就业登记的范围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办法》还明确“各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就业登记范围”。据悉,此前的暂行办法,并没有将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纳入就业登记范围,修订后的《办法》涵盖上述登记对象,实现了就业登记对全省二、三产业的全覆盖。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之前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和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在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取得居住证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此外,《办法》还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联动机制。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查验其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定期交换数据。”省就业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社保机构只是查验办理就业登记情况,提醒其登记,而不是将就业登记作为办理社保业务的前置条件,不影响其办理社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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