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从2015年1月份(所属期)起,我县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统一调整为2%,降低了1个百分点。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据了解,因失业保险费率调整,而造成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历年结余支付,如还不够的争取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弥补或由县财政安排支付。
据地税部门测算,本次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我县将有720多个用人单位受益,年减轻用人单位社保费负担4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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