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朱道海 实习生 苏杰 记者 王瑞 )冯剑跳槽到新公司上班仅10天,就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经认定为工伤。老东家帮其交了工伤保险到2月底,新东家从3月才开始帮他交钱,可工伤却发生在2月份,那么谁该为其工伤承担赔偿?
2012年2月13日,冯剑从原单位跳槽到锐捷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5年2月25日止。当时,锐捷公司从3月才开始为冯剑缴纳工伤保险,此前冯剑的社会保险由其原来的工作单位缴纳。新工作上班仅10天后,冯剑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
2013年3月,经鉴定冯剑的受伤致残程度为7级。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冯剑当初所受伤害为工伤,按照规定锐捷公司应对其工伤损失给予赔偿。锐捷公司认为,公司是从2012年3月即冯剑受伤之后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之前是其原公司为其缴纳的,因此应当由工伤保险部门依法给予补偿。该公司一纸诉状将冯剑告上了法庭。
该案经溧水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据此,法院判决原告锐捷公司支付被告冯剑工伤各项损失费200678元。
对于这一结果,锐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冯剑自2012年2月13日到锐捷公司工作之日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应当自该用工之日起为冯剑缴纳工伤保险。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公司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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