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淄博讯 近日,淄博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950元。这是自2007年以来该市第9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的失业金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包括2015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对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为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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